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房屋征收、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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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