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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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