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