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