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