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