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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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