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