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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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