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