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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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