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材料。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材料。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