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实施、复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任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督促后仍不能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承担该项目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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