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实施、复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禁止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性行为经查实的,取消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资格。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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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