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实施、复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国家认监委应及时对复审结论进行公告。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认证认可行标,由国家认监委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修订。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认证认可行标,由国家认监委在公告废止前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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