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批准、发布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认证认可行标文本发布后,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少量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应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修改单由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提出,由国家认监委依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修改单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批准、发布与备案
认证认可行标文本发布后,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少量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应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修改单由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提出,由国家认监委依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修改单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