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批准、发布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认证认可行标文本发布后,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少量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应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修改单由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提出,由国家认监委依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修改单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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