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三章 立项、制定与修订
第十九条
认证认可行标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立项、制定与修订
认证认可行标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