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三章 立项、制定与修订

第十九条

认证认可行标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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