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三章 立项、制定与修订

第十四条

申请立项的情形有:

(一)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立项建议;

(二)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认证认可行标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认证认可行标;

(三)对行业需要且没有对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国际标准或国际技术文件,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获得国际标准组织中国成员体同意的,可转化为认证认可行标;

(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管理和业务发展急需的标准,国家认监委可以建议有前期研究基础和科研成果的相关单位组织提出立项建议;

(五)在紧急情况下,国家认监委认为可以立项的情形。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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