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三章 立项、制定与修订
第十三条
申请立项的认证认可行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复函》的范围;
(三)不与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重复;
(四)符合国家认监委的其他相关要求。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立项、制定与修订
申请立项的认证认可行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复函》的范围;
(三)不与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重复;
(四)符合国家认监委的其他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