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三章 立项、制定与修订

第十三条

申请立项的认证认可行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复函》的范围;

(三)不与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重复;

(四)符合国家认监委的其他相关要求。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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