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的主要条件与要求是: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至少完成过三项及以上标准制修订工作,具备相关领域研究基础;
(三)具备完成标准制修订所需的技术力量、人力资源保障、经费保障、研发条件以及工作环境;
(四)负责所承担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
(五)负责所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的宣贯等工作;
(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要求。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