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而未编制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编制。 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编制、审批、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或者规划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上级规划要求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