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三十九条
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 (一)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理由及论证材料; (二)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方案、内容说明和相关图件; (三)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级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调整,并逐级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