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 (一)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 (二)因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 (三)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 (四)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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