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下列矿产资源规划,由自然资源部批准: (一)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由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其他矿产资源规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
下列矿产资源规划,由自然资源部批准: (一)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由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其他矿产资源规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