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下列矿产资源规划,由自然资源部批准: (一)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由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其他矿产资源规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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