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编制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 (二)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目标与指标; (三)地质勘查总体安排;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储备的规划分区和结构调整; (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目标、安排和措施;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的总体安排; (八)重大工程; (九)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