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编制

第十五条

编制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自然资源部同意。编制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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