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编制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编制
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