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受理
第九条
举报人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
(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缺乏证明违法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的;
(四)举报已由电信主管部门受理或者办结,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重复举报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举报材料有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举报人在合理期限内补交有关材料。举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放弃举报。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