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第二章 受理第五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接收举报的途径和范围等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将统一接收公众诉求的综合渠道设定为接收举报的途径,也可以设定专门用于接收举报的途径。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