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接收举报的途径和范围等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将统一接收公众诉求的综合渠道设定为接收举报的途径,也可以设定专门用于接收举报的途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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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