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举报由被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管理局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