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举报由被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管理局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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