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书面答复、告知,包括纸质形式以及平台短信、电子邮件、网络系统答复等电子信息形式。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