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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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