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办理第二十二条电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