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人员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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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