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处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电信主管部门反映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线索、请求依法查处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处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电信主管部门反映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线索、请求依法查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