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九条

经调查,发现本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无处理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实名举报人向其他有处理职责的通信管理局或者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和收集的证据移送其他有处理职责的通信管理局或者行政机关,并同时告知实名举报人移送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举报移送其他通信管理局处理的,应当事前沟通。被移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移送的举报之日起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认为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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