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三章 办理第十八条电信主管部门对符合立案标准的举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应当将作出的相关决定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