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七条
电信主管部门答复实名举报人,内容应当包含认定的基本情况、处理决定及理由。
对于受理的举报,电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再作出答复。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办理
电信主管部门答复实名举报人,内容应当包含认定的基本情况、处理决定及理由。
对于受理的举报,电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再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