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七条

电信主管部门答复实名举报人,内容应当包含认定的基本情况、处理决定及理由。

对于受理的举报,电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再作出答复。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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