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的,终结调查;

(二)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但具有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

(三)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时立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主管部门无法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调查完毕或者作出上述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