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办理

第十四条

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向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者相关人员调查,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处理举报需要其他通信管理局协助调查,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通信管理局职权范围内的,被请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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