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三条

电信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根据举报材料,可以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时立案;

(二)根据举报材料,可以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将认定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三)根据举报材料,可以认定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但缺少初步证明违法行为证据的,进一步调查;

(四)举报的问题在其他举报或者其他案件中已作处理或者已有处理定论,举报材料没有提供新情况和新证据的,将认定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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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