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章 受理第十二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15日内未告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