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通过专门的举报途径提出咨询、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检举控告等其他事项,或者举报中含有前述其他事项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告知其通过相应途径提出该其他事项;对举报中含有的电信用户申诉事项,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在受理举报时,根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一并处理,或者告知其通过电信用户申诉途径提出。

电信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决定受理电信用户申诉事项的,可以由本机关处理,也可以将申诉事项转交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处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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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