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前款所涉及的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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