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经营经验;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八)监管评级良好; (九)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十)境外金融机构应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前款所涉及的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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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