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消费金融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消费金融公司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消费金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消费金融公司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出的总资本与对应资本扣减项的差值。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