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九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七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被接管、重组、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要求该消费金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履行职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消费金融公司被接管、重组、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要求该消费金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