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可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更换专业能力和独立性不足的会计师事务所。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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