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杠杆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同业拆入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三)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四)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五)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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