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五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催收管理系统,对催收过程进行管理和记录,并确保记录真实、客观、完整、可追溯,相关数据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