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合作机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范围、双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营销宣传、服务价格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保密、争议解决、违约责任以及合作机构承诺配合消费金融公司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内容,并要求合作机构不得将合作事项转包或变相转包。 合作协议应当按照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以真实服务成本为基础,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公平透明定价;应当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合作机构除外。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