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合作机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合作内容、风险程度对合作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前款所称合作机构,包括不限于与消费金融公司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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