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区分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等,确定贷款检查的方式、内容和频度,并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变化等进行跟踪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发现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使用贷款资金或挪用贷款资金投入禁止领域的,应当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措施进行管理,并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