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