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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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